
桦泰认证(江苏)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实施规则
1.1 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和GB/T 50430-201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 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本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 本规则是本机构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GB/T50430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19001/ISO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3.1 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领域资质。
3.2 开展工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重点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3 内部管理和认证活动符合 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本机构要求》以确保机构持续满足开展工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基本要求。
3.4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从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本机构应能证明其已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对引发的责任做出了充分安排(如保险或储备金)。
3.5 建立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包括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准则、选择、评价和聘用程序,以及能力提升机制。确保从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人员持续具备相应职业素养和能力。
3.6 在拟开展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见附录 A ),具备 2 名(含) 以上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专业领域审核员。本机构应结合认证业务范围识别相关专业的学历和专业质量技术工作经历。相应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领域审核员,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至少4年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2)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至少6年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3)非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至少8年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审核组中提供专业支持的技术专家,应不低于审核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注1:“相应专业”指与本文件附录A《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本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业务范围相对应的专业。
注2:“相关专业”指除本文件附录A《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本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业务范围相对应的专业外,其它与建设业有关的专业。
注3:“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是指与本文件附录 A《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本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各小类相对应的工作经历。审核人员应提供相关的证实材料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内容足以支持该业务范围的专业能力。
3.7 应对其认证活动的公正性负责,不允许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损害公正性。如: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 以下简称 “认证委托人” )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8 对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应通过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协议,确保认证活动中所获得的信息在未经认证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向第三方透漏,认证行政监管有要求的除外。
3.9 应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加强认证人员的管理及素质、能力提升,合理安排审核员的工作量。
3.10 本机构拥有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认证证书的数量应与该机构50430审核员数量相匹配,人均每个审核员匹配的包括50430在内的管理体系有效认证证书总数不应超过 50 张/周期年。
3.11 不得委派未取得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格的审核员开展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
4 对认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4.1 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有从事认证工作的基本职业操守,对认证活动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4.2 审核员应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批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和专业(50430)扩展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4.3 审核员不得接受超出其注册资格的认证审核任务。
4.4 不得发生影响认证公正性的行为,应主动告知本机构其所了解的任何可能使本人或本机构陷入利益冲突的情况。因认证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非公正性认证结果的,认证人员应当负有连带责任(如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5 按要求接受人员注册/保持注册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及本机构要求的能力(包括知识和技能)提升活动,以持续具备从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相适宜的能力。
5.1.1 本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的认证业务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开展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以及相关的认证方案、认证流程;
(3)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注销、撤销认证证书以及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规定;
(4)拟向认证委托人获取的信息以及保密规定;
(5)认证收费标准;
(6)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关的使用规定;
(7)对认证过程和结果的申诉、投诉规定;
(8)认证标准换版的规定(适用时);
(9)“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的情形;
(10)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5.1.2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当前未列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 “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8)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5.1.3 本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资料:
(1)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成文信息(适用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5.2.1 本机构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实施申请评审,仔细鉴别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伪,确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并保存相应评审记录。
5.2.2 满足以下条件的,本机构可以受理认证申请:
(1)认证委托人已具备受理条件(见 5.1.2);
(2)本机构具备实施认证的能力;
(3)双方就认证事宜达成一致。
5.2.3 认证机构应将申请评审的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1 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及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认证委托人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
(2)认证委托人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认证委托人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本机构通报:
① 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 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工程项目)被质量或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
③ 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④ 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⑤出现影响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认证委托人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利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
(6)在认证审核实施过程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本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5.3.2 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
5.4.1 审核方案
5.4.1.1 本机构应针对每一认证委托人建立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以清晰地识别所需的审核活动。
5.4.1.2 初次认证的审核方案应包括两阶段初次认证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的再认证审核。
注:一个认证周期通常为 3 年,从初次认证(或再认证)决定算起,至认证的有效期截止。
5.4.1.3 初次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是对认证委托人完整体系的审核,应覆盖 GB/T 19001/ISO 9001、GB/T 50430所有要求,以及认证范围内的典型产品和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累计应覆盖GB/T 19001/ISO 9001、GB/T 50430所有要求。
5.4.1.4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 12 个月。
5.4.1.5 本机构应考虑认证委托人不同班次完成的过程,以及其所证实的对每个班次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控制水平来策划对不同班次实施的审核程度,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1)每次审核应至少对其中的一个班次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现场进行审核;
(2)未审核其他班次生产或服务活动现场的,应记录未审核的理由。
5.4.2 审核时间
5.4.2.1 审核时间包括在认证委托人现场的审核时间以及在现场审核以外实施策划、文件审核和编写审核报告等活动的时间。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人日为8小时,不应通过增加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以减少审核人日数。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5.4.2.2 认证机构应以附录 B 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考虑认证委托人有效人数、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风险类型等因素,建立文件化的不同审核类型审核时间(包括现场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
5.4.2.3 每次审核的审核时间确定过程应形成记录,尤其是减少审核时间的理由,减少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附录 B 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30%,现场审核时间不得少于所确定的审核时间的80%。如果审核人日计算后结果包括小数,宜将其调整为最接近的半人日数。
5.4.2.4 本机构建立文件化的结合审核时间确定方法,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的,结合审核的总审核时间不得少于多个单独体系所需审核时间之和的80%。
5.4.2.5 对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认可机构未明确审核时间要求的管理体系,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能与其实施结合审核。
5.4.3 多场所抽样方案
5.4.3.1 本机构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多场所组织认证抽样的规则,策划并保留多场所组织的抽样及审核时间确定的记录。
5.4.3.2 多场所抽样应基于与认证委托人活动或过程性质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风险的评价。
5.4.3.3 对涵盖相同活动、过程及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风险类型的多个相似场所可进行抽样审核,抽样数量应不少于按以下方法计算的结果:
(1)初次认证审核
(2)监督审核
(3)再认证审核
。
注:其中 Y 为抽样的数量,结果向上取整;X 为相似场所的总体数量。
5.4.3.4 对多个非相似场所,则不应抽样,初审和再认证审核应当逐一到各场所进行审核。监督审核应抽取不少于30%的场所进行审核,且每次审核均应包括中心职能部门。第二次监督审核选取的场所通常不同于第一次监督审核所选取的场所。
5.4.3.5 分场所审核人日的计算方法参见 5.4.2,且现场审核时间不得少于依据附录 B 所确定的现场审核时间的 50%。
5.4.4 审核组
5.4.4.1 本机构应根据实现审核目的所需的能力和公正性要求组建审核组,至少 1 名实施第一阶段审核的审核员应参加第二阶段审核,必要时可以选择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审核任务和责任,每个审核组应包括:
(1)审核组长:认证机构应建立并实施审核组长的选择、培训以及任用的管理制度;审核组长应当具有管理和领导审核组达成审核目标的知识和技能,其能力应至少满足 GB/T 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中对审核组长的通用要求;
(2)至少 1 名与认证委托人所属认证业务范围相匹配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专业人员(专业领域审核员或技术专家)。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的,审核组还应包括其他管理体系的专业人员,确保专业人员的能力覆盖实施结合审核的全部管理体系;
(3)至少 1 名认证机构的专职审核员,并确保专职审核员全程参与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过程;若涉及多场所,颁发子证书的场所应有专职审核员全程参与。
5.4.4.2 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认证审核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5.4.4.3 审核组可以有实习审核员,其要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参与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不单独出具记录等审核文件,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审核组中实习审核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正式审核员的数量;实习审核员不能独立组成审核组。
5.4.5 审核计划
5.4.5.1 本机构应为每次审核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第一阶段审核不要求正式的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和场所,现场审核持续时间,审核组成员。其中,审核员应注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号,专业领域审核员和技术专家应标明专业代码,兼职审核员和在职技术专家应注明工作单位。
5.4.5.2 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施工活动情况,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施工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并考虑轮班作业班次安排。
5.4.5.3 现场审核开始前,应将审核计划提交给认证委托人并经其确认。如需要临时调整审核计划,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5.5.1 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包括初次认证审核以及认证周期内的每年度的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和特殊审核。
5.5.2 审核组应按照审核计划实施审核,并采用中文记录审核过程,可补充使用图片、音像作为记录。
5.5.3 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5.5.4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5.5.5 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应向本机构报告,经同意后终止审核: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5.6.1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 5 日,最长不应超过 6 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5.6.2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通过了解认证委托人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其对第二阶段的准备情况,确定其是否具备接受第二阶段审核的条件并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第一阶段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了解认证委托人的情况,包括其施工活动、产品和服务(工程项目)、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现场运作以及适用的质量标准;
(2)评审认证委托人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确认其与认证委托人业务活动及产品和服务(工程项目)相吻合;
(3)确认认证委托人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4)审核认证委托人理解和实施 GB/T 19001/ISO 9001 标准的情况,特别是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关键绩效、过程和运行及质量目标识别情况;
(5)确认认证委托人是否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已实施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6)确认认证委托人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认证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和场所;
(7)认证委托人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6.3 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认证委托人现场进行,本机构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第一阶段审核的理由:
(1)认证委托人已获本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本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认证委托人获得了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5.6.4 审核组应将第一阶段审核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告知认证委托人。对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项的重要关键点,要及时提醒认证委托人特别关注。
5.6.5 认证机构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相关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应终止认证活动。
5.6.6 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认证委托人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 19001/ISO 9001 标准要求和 GB/T 50430标准要求并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重要审核点的过程控制的有效性。
(2)为实现质量方针而在相关职能、层次和过程上建立质量目标是否具体适用、可测量并得到沟通、监视。
(3)对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4)认证委托人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对于审核发现的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应予以记录并在做出审核结论及认证决定时予以考虑。
(5)认证委托人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5.7.1 本机构应对持有其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以下称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持续运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符合认证要求。
5.7.2 为确保达到 5.7.1 条要求,本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的频次。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间隔不应超过 12 个月。
5.7.3 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暂停或撤销后续处理。
5.7.4 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不少于按 5.4.2 条计算审核时间人日数的1/3。
5.7.5 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符合 5.4.4 条的要求。
5.7.6 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由于市场、季节性等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和服务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需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和服务。
5.7.7 监督审核应重点关注获证组织的变更以及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绩效的持续改进,监督审核的内容至少包括:
(1)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2)对上次审核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3)质量目标及质量绩效是否达到质量管理体系确定值。如果没有达到,获证组织是否运行内审机制识别了原因、是否运行管理评审机制确定并实施了改进措施。
(4)已识别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
(5)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6)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认证认可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7)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8)针对体系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或投诉,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改进措施。
(9)上次审核后发生的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7.8 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本机构应要求获证组织分析原因,规定时限要求获证组织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本机构应采用适宜的方式及时验证获证组织对不符合项进行处置的效果。
5.7.9 本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5.8.1 认证证书期满前,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依据审核方案实施再认证审核,以判断获证组织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作为一个整体与 GB/T 19001/ISO 9001、GB/T 50430持续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5.8.2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审核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结合其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确认获证组织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
(2)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绩效持续改进的证实;
(3)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实现获证组织目标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5.8.2 再认证审核策划时应考虑获证组织最近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绩效,包括调阅以往的监督审核报告。
5.8.3 再认证审核的审核时间应按 5.4.2 的要求,根据获证组织当前有效人数和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风险类型情况来确定,不少于依据附录 B 所确定的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2/3。
5.8.4 本机构应按 5.4.4 条要求组成审核组。在质量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可省略第一阶段审核。
5.8.3 对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本机构应规定时限要求获证组织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并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对纠正与纠正措施的验证。
5.8.4 本机构按照认证决定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5.8.5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前完成了再认证活动并决定换发证证书,新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新认证证书上的颁证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本机构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项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应予以再认证,也不应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5.9.1 扩大认证范围
对于已授予的认证,本机构应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确定任何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是否可予扩大的决定。这类审核活动可以结合监督审核同时进行。
5.9.2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为调查投诉、质量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此时:
(1)本机构应说明并使获证组织提前了解将在何种条件下进行此类审核;
(2)由于获证组织缺乏对审核组成员的任命表示反对的机会,本机构应在指派审核组时给予更多的关注。
5.10.1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本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10.2 本机构应对认证委托人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认证委托人可以针对轻微不符合制定纠正措施计划, 由本机构在下次审核时验证。
5.10.3 严重不符合的验证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1)初次认证: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
(2)监督审核:在审核结束之日起45日内完成;
(3)再认证: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5.10.4 对于认证委托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不符合所采取措施的情况,本机构不应做出授予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
5.11.1 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签字。审核组长应对审核报告的内容负责,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机构名称;
(2)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及其代表;
(3)审核类型(如,初次认证、监督、再认证或其他类型);
(4)结合、联合或一体化审核情况(适用时);
(5)审核准则;
(6)审核目的及其是否达到的确认;
(7)审核范围,特别是标识出所审核的组织、职能单元或过程,以及审核时间;
(8)任何偏离审核计划的情况及其理由;
(9)任何影响审核方案的重要事项;
(10)审核组成员姓名、身份及任何与审核组同行的人员;
(11)审核活动(现场或非现场,永久或临时场所)的实日期和地点;
(12)应描述与审核类型要求一致的审核发现、审核证据(或审核证据的引用)以及审核结论,重点反映认证委托人主要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与控制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过程、所取得的绩效,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其预期质量目标之间存在的差距和改进机会;
(13)行政监管部门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方面抽查的不合格情况,及相关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适用时);
(14)上次审核后发生的影响认证委托人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变更(适用时);
(15)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控制情况(适用时);
(16)对以前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情况(适用时);
(17)已识别出的任何未解决的问题;
(18)说明审核基于对可获得信息的抽样过程的免责声明;
(19)审核组的推荐意见以及对申请的认证范围适宜性的
结论5.11.2本机构应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审核证据。
5.11.3 本机构应在作出认证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5.11.4 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终止审核的原因以及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本机构应将此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5.12.1 本机构应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的纠正措施及验证情况和其他信息进行复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
5.12.2 认证决定人员应为本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对审核项目的认证决定。
5.12.3 本机构应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认证委托人满足下列条件的,做出授予、更新、扩大认证范围的决定:
(1)符合5.1.2 中的条件;
(2)对于严重不符合,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对于轻微不符合,已评审、接受了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或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
(3)认证委托人的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 19001/ISO 9001、GB/T 50430 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4)认证委托人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5.12.4 初次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应在现场审核后 6 个月内完成。否则应在推荐认证注册前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
5.12.5 再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宜在上一认证周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最迟应在证书到期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认证机构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应予以再认证,也不应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5.12.6 认证委托人不能满足 5.12.3 要求的,本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5.12.7 对于监督审核,本机构进行内部独立的认证决定。
6.1.1 本机构应通知并要求获证组织正确使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满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6.1.2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使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本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 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1.3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6.1.4 本机构发现获证组织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应当要求获证组织立即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跟踪监督纠正情况。
6.2.1 本机构应及时向认证决定符合要求的组织出具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签发日期不应早于做出认证决定日期。
6.2.2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 3 年,初次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起算日期为认证决定日期,再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起算日期不得晚于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的截止日期。
6.2.3 对每张认证证书应赋予一个认证证书编号,认证证书编号应遵循一定的规律。
6.2.4 认证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证书使用的语言至少应包括中文。
6.2.5 认证证书的信息应真实、准确,不产生误导,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获证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认证范围所覆盖的经营地址。若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应表述认证所覆盖的所有场所的地址信息;
注:认证证书中可不包括临时场所,当在认证证书上展示临时场所时, 应注明这些场所为临时场所。
(2)获证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产品、活动、服务的范围;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且没有误导或歧义(适用时);
(3)认证依据的认证标准 GB/T 19001/ ISO 9001、GB/T 50430 所采用的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4)认证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截止日期,认证证书应注明: 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
(5)认证证书编号(或唯一的识别代码);
(6)本机构名称、地址;
(7)认证标志、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8)认证证书信息及认证证书状态的查询途径。
6.2.6 认证证书上写明在本机构网站http://www.vtarz.com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以便于社会监督。
6.3.1 本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其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并公布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6.4.1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本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4.2 认证/认可标志可用于以下范围:
(1)在信封、信笺、牌匾、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
(2)本机构在对外的各种交往中展示认证标志。
(2)本机构被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出具的体系认证证书上。
(3)在本机构未被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出具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只能使用认证标志,不可使用认可标志及国际互认标识。
6.4.3 认证/认可标志不可用于以下范围:
(1)认证/认可标志不可直接用在产品上和内包装上、产品标签上,不可使人误认为对获证组织的特定产品或服务进行了批准。
(2)不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3)不可转让、借用和出售证书和认证标志。
(4)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
6.4.4 认证/认可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网上、宣传册、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本机构的要求,不得损害本机构和认证制度的信誉,失去公众信任。
(2)不得以误导方式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3)如在传播媒体上(互联网、宣传册、广告、促销材料等)引用认证资格时,不能改变认证文件的原意或产生潜在的误解;在其他文件,如投标书中引用认证资格时,应采用认证证书的全部内容。不得以误导性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4)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资料。
(5)在认证被暂停时,应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继续宣传认证资格;注销(证书有效期已到终止时间)或被撤销(接到桦泰认证的撤销通知)时,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并将证书归还桦泰认证或自行销毁。
(6)认证标志不得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也不得以有可能被解释为产品符合要求的方式使用,也不得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的报告。
(7)不得暗示认证是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
(8)获得的认可标志必须与认证标志合并使用,不可单独使用,且认证标志的尺寸不可大于认可标志尺寸。
(9)认证标志必须与组织的名称、地址同时使用。
(10)认证标志必须印在清晰的背景下,包括所有的边界线使用鲜明的色彩印刷。
(11)获得的认可标志和认证标志只允许使用与所提供色调一致的彩色,认证标志为蓝色,认可标志为黑色或蓝色(根据获证组织需要应申请并提供标准的认证认可标志的电子版)。使用该标志时,可根据提供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任何尺寸的标志都必须清晰可辨,但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12)当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的报告作为受审核方的产品时,认证/认可标志不可在其上使用。
(13)认可标志须与认可注册号、认证标志一同使用,其排序是:国际互认标识(适用时)、认可标志、认证标志。
6.1 获证组织一经发现误用认证证书和认可、认证标志,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和消除可能对客户和消费者产生的误导影响;
6.2 获证组织对在产品、产品标签和其它宣传材料上误用的,要识别误用的性质和评估误用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如:从客户、市场、其他贮藏地回收这些产品或就地采取:
—更换或撤除认证标志;
—报废销毁产品、产品标签和其它宣传材料;
—对无法追溯的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和(或)通报。
6.3 对获证组织故意误用、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给其他组织使用,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或纠正措施未取得明显效果的,将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6.4 对下列行为,将根据有关认可规则、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诉讼:
—伪造认证证书和认可、认证标志;
—暂停、撤销期间、终止认证服务协议、证书到期后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
6.5 证书的年度确认、更换和收回
6.5.1 获证组织在每次的监督审核通过后,将发给监督审核结论通知书,作为其继续使用证书和标志的许可证明。
6.5.2 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如下情况,获证组织应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评定批准后换发或补发证书。
—认证标准、标志的改变;
—组织名称/地址的变更;
—扩大、缩小认证范围;
—认证证书丢失或损坏。
6.5.3 当获证组织认证资格被注销或撤销时,将收回证书。
7 认证证书状态管理
认证机构建立并实施认证证书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的文件化的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
本机构在对受审核方做出准予注册的认证决定后,对获证组织颁发认证证书,并将证书信息在本机构官网http://www.vtarz.com进行公示。
7.3.1 获证组织证书上的内容有发生变更的,须向发证机构提出变更换证申请,经本机构同意方可换证;
7.3.2 有效期内换发的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编号中的机构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不变,应注明换证日期;
7.3.3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经再认证审核,保持注册资格,书面通知给予换发认证证书;换发的认证证书应重新编注册号;
7.3.4 经本机构同意换发的证书,本机构及时将证书信息在认监委平台及机构官网进行公示。
7.4.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7.4.2 本机构可根据暂停的原因和性质确定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4.3 暂停期间,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暂时无效。如获证组织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本机构应恢复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7.4.4 本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 5 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 “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质量管理体系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本机构应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7.7.1 暂停资格的恢复的条件
如果造成暂停的问题已解决,机构应及时恢复被暂停的认证。
如果客户未能在机构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机构应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暂停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1)因获证方原因导致的暂停,获证方应就暂停原因进行有针对性地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向市场部提出恢复认证申请,市场部根据客户情况,在ERP中提出建立项目,进行评审,需要通过审核恢复认证证书的,由审核部安排现场审核。此审核应针对暂停原因及整改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暂停期间标志、证书及认证资格宣传情况进行审核。恢复审核可视其所处认证周期的阶段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结合策划实施。
(2)因机构特殊情况导致的暂停,由市场部在 ERP 中提出并进行评审,需要通过审核恢复认证证书的,由审核部安排现场审核。此审核应针对暂停原因及整改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暂停期间标志、证书及认证资格宣传情况进行审核。恢复审核可视其所处认证周期的阶段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结合策划实施。
7.7.2 暂停恢复审核的策划
获证组织需在暂停规定的期限内认真整改,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后向市场部提出恢复认证请求;由审核部安排恢复认证审核,此审核应针对暂停原因及整改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暂停期间标志、证书及认证资格宣传情况进行审核。可行时,可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或其它审核结合策划实施,但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应充分证明不同的审核目的都得以实现。
7.7.3 未能按期恢复的处理
如暂停期内,获证组织未提出恢复申请,暂停期满,仍未能恢复认证证书,则撤销其认证证书。
认证委托人或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本机构应接受申诉并且及时进行处理,在 60 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申诉/投诉人。书面通知应当告知申诉/投诉人,若认为本机构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认可机构投诉。
9.1 本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信息上报的要求,按时上报认证相关信息, 至少包括:
(1) 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2) 社会责任报告;
(3) 认证计划及认证结果;
(4) 认证证书的状态;
(5) 其他应报告的信息。
9.2 本机构应至少在审核实施前3日,将审核计划上报国家认监委相关网站。
9.3 本机构在认证结果产生后1日内,将认证证书及与认证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本机构通过公司网站http://www.vtarz.com,也可通过认证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9.4 本机构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开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信息。暂停认证证书的,还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本机构应在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9.5 获证组织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本机构应对该组织的认证过程进行自查,并按照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10 认证记录管理
10.1 本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记录保持制度,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归档留存期限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2年以上,或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
10.2 认证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认证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申请评审记录;
(3)认证合同;
(4)审核方案,包括多场所抽样方法(适用时);
(5)确定审核时间的理由(计算过程);
(6)审核计划;
(7)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8)现场审核记录;
(9)不符合报告及验证记录;
(10)审核报告;
(11)认证决定记录。
10.3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认证记录、资料等,应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可以纸质文件或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签字或盖章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合同;
(3)审核计划;
(4)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5)不符合报告及验证记录;
(6)认证决定的结论。
10.4 认证记录应使用中文,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认证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方式。
10.5 为了证实认证活动的实施,除了认证机构要保持上述认证记录外,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合同;
(2)审核计划;
(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5)审核报告;
(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11 其他
11.1 本规则内容提及 GB/T19001/ISO9001和GB/T50430标准时均指认证活动发生时该标准的有效版本。认证活动及认证证书中描述该标准号时,应采用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11.2 本机构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制订发布的GB/T19001/ISO9001和GB/T50430 标准的换版工作要求,执行落实标准的换版工作,确保组织能够及时获得新版标准认证。
11.3 本机构可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培训,促使组织的全体员工正确理解和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但不得针对特定的组织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
附录 A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本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28 | 建设业 | ||
28.01 | 建设项目的开发 | ||
28.01.00 | 建设项目的开发 | ||
28.02 | 住宅及非住宅建筑的建设 | ||
28.02.00* | 住宅及非住宅建筑的建设 | ||
28.03* | 道路和铁路的建设 | ||
28.03.01 | 公路工程建设 | ||
28.03.02 | 铁路工程建设 | ||
28.03.03 | 桥梁和隧道的建设 | ||
28.04 | 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 | ||
28.04.01* | 市政公用工程建设 | ||
28.04.02 | 电力和电信用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 | ||
*电力工程建设 | |||
通信工程建设 | |||
28.05 | 其他土木工程项目的建设 | ||
28.05.01* | 水利工程的建设 | ||
港口与航道工程建设 |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 |||
28.05.02* | 其他未另分类的土木工程项目的建设 | ||
*矿山工程建设 | |||
*冶金工程建设 | |||
28.06 | 拆除及场地准备 | ||
28.06.01 | 拆除 | ||
28.06.02 | 场地准备 | ||
28.06.03 | 钻孔和钻探测试 | ||
28.07 | 电气、管道和其他建筑安装活动 | ||
28.07.01 | 电气安装 | ||
28.07.02 | 管道、供暖和空调系统的安装 | ||
28.07.03 | 其他建筑安装 | ||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 | |||
机电工程建设 | |||
28.08 | 建筑装修和装饰 | ||
28.08.01 | 抹灰 | ||
28.08.02 | 木工安装 | ||
28.08.03 | 地面和墙壁覆盖 | ||
28.08.04 | 涂装和玻璃安装 | ||
28.08.05 | 其他建筑装修和装饰 | ||
28.09 | 其他专业建筑活动 | ||
28.09.01 | 屋顶工程 | ||
28.09.02* | 其他未另分类的专业建筑活动(包含,但不限 于:核工程施工、特种工程施工等) |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有效人数 | 审核时间 第 1 阶段+第2 阶段 (人天) |
有效人数 | 审核时间 第 1 阶段+第2 阶段 (人天) |
1-15 | 2.5 | 876-1175 | 13 |
16-25 | 3 | 1176-1550 | 14 |
26-45 | 4 | 1551-2025 | 15 |
46-65 | 5 | 2026-2675 | 16 |
66-85 | 6 | 2676-3450 | 17 |
86-125 | 7 | 3451-4350 | 18 |
126-175 | 8 | 4351-5450 | 19 |
176-275 | 9 | 5451-6800 | 20 |
276-425 | 10 | 6801-8500 | 21 |
426-625 | 11 | 8501-10700 | 22 |
626-875 | 12 | >10700 |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
注1: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人员(含每个班次的人员)。认证范围内覆盖的非固定人员(如承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也应包括在有效人数内。
注2:对非固定人员(包括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和分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的有效人数确定,可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予以适当减少或换算成等效的全职人员数。
注3:认证委托人正常工作期间(包括轮班)安排的审核时间可以计入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但往返多个审核场所之间所花费的路途时间不计入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
注4:被确定为低风险认证业务类别的,认证审核活动可根据需要在按照附录 B 计算所得审核时间的基础上,最多减少 10%;被确定为中风险认证业务类别的,认证审核活动应按照附录 B 计算审核时间;被确定为高风险认证业务类别的,认证审核活动应在按照附录 B 计算所得审核时间的基础上,至少增加 10%。
如需获取完整版认证规则可通过致电或邮箱留言获取。
联系电话:0516-83830805
邮箱:huatairz@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