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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
桦泰认证-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桦泰认证(江苏)有限责任公司
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 GB/T 31950-2023《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诚信管理体系(EiMS)认证活动。
1.2 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本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诚信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 本规则是本机构在诚信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 认证依据
GB/T 31950-2023《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要求》
3 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3.1 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任一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3.2 内部管理和认证活动符合 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以确保机构持续满足开展EiMS认证的基本要求。
3.3 建立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包括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准则,选择、评价和聘用程序,以及能力提升机制。确保从事EiMS认证的人员持续具备相应职业素质和能力。
3.4 应对认证活动的公正性负责,不允许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损害公正性。如: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 “申请组织” )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5 对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应通过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协议,确保在认证活动中所获得的信息在未经申请组织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向第三方透漏,认证行政监管有要求的除外。
3.6 应对EiMS认证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加强认证人员的管理及素质、能力提升,合理安排审核员的工作量。
4 对认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人员应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有从事认证工作的基本职业操守,对认证活动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4.2 审核员应当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颁发的任一管理体系正式审核员资格。
4.3 本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审核员为机构实施评价管理的方式,不设实习资格,注册资格有效期为3年。
4.4 诚信管理体系审核员应通过机构组织的诚信管理体系相关的课程培训或通过CCAA培训课程的培训并考试合格、且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经过评价方可成为公司诚信管理体系审核员。
5 认证程序
5.1 认证申请
5.1.1 本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
(2)本规则的完整内容;
(3)认证证书样式;
(4)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关的使用规定;
(5)对认证过程的申投诉规定;
(6)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5.1.2 申请组织在申请时,至少应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包括申请认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范围及活动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 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最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或审计意见;其中,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应从信用中国网站(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搜索下载;审计意见应由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出具;
(5)近1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等事故及信用问题的承诺书;
(6)已通过的其他体系认证(如有,提供复印件);
(7)管理体系成文信息 (适用时)。
5.2 申请评审
5.2.1 本机构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实施申请评审,仔细鉴别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伪,确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并保存相应评审记录。
5.2.2 满足以下条件的,本机构可以受理认证申请:
(1)申请组织已具备受理条件(见 5.1.2);
(2)本机构具备实施认证的能力;
(3)双方就认证事宜达成一致。
5.2.3 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申请组织,本机构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5.3 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本机构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本机构通报:
①因诚信问题被客户及相关方重大投诉;
②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
③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④出现影响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
(6)在认证审核实施过程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本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5.4 审核方案和审核策划
5.4.1 审核方案
5.4.1.1 本机构应针对每一申请组织建立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以清晰地识别所需的审核活动。
5.4.1.2 初次认证的审核方案应包括两阶段初次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
注:一个认证周期通常为3年,从初次认证(或再认证)决定算起,至认证的有效期截止。
5.4.1.3 初次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是对申请组织完整体系的审核,应覆盖 GB/T 31950所有要求,以及认证范围内的典型产品和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累计应覆盖GB/T 31950所有要求。
5.4.1.4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5.4.1.5 本机构应考虑申请组织不同班次完成的过程,以及其所证实的对每个班次的EiMS控制水平来策划对不同班次实施的审核程度,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1)每次审核应至少对其中的一个班次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现场进行审核;
(2)对于未审核的班次,应记录未审核的理由。
5.4.2 审核时间
5.4.2.1 审核时间包括在申请组织现场的审核时间以及在现场审核以外的实施策划、文件审核和编写审核报告等活动的时间。审核时间以人天日计,1人日为8小时。如果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应延长审核天数以满足人天要求。
5.4.2.2 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本机构应以附录B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认证要求和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B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30%。
5.4.2.3 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总审核时间的80%。
5.4.3 多场所抽样方案
5.4.3.1 本机构应建立并实施多场所组织认证抽样的规则并遵照执行,策划并保留多场所组织的抽样及确定审核时间的记录。
5.4.3.2 多场所抽样应基于与申请组织活动或过程性质相关的EiMS 风险的评价,如果多个场所未涵盖相同的活动、过程,则不应抽样,应当逐一到各场所进行审核。对多个相似场所可进行抽样审核, 抽样数量应不少于按以下方法计算的结果:
(1)初次认证审核 ![]()
(2)监督审核 ![]()
(3)再认证审核 ![]()
注:其中Y 为抽样的数量,结果向上取整;X 为相似场所的总体数量。
5.4.4 审核组
5.4.4.1 本机构根据诚信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的专业技术领域(附录A)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必要时可以选择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审核任务和责任。
5.4.4.2 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认证审核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5.4.4.3 审核组可以有实习审核员,其要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参与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不单独出具记录等审核文件,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5.4.5 远程审核方法
5.4.5.1 EiMS 认证审核应在申请组织的现场实施,初次认证以及认证周期内的每年度的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活动,应包括访问申请组织的现场审核。
5.4.5.2 因安全因素的考虑,审核组可在申请组织的现场采用远程审核方法对申请组织的某个过程的运作情况实施审核。
5.4.5.3 审核中采用远程审核方法的,远程审核时间不得超过现场审核时间的 30%,并应在审核计划、审核记录及审核报告中予以注明。
5.4.6 审核计划
5.4.6.1 本机构为每次审核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和场所,现场审核持续时间,审核组成员。
第一阶段审核不要求正式的审核计划,同时一阶段采用的为非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
5.4.6.2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申请组织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5.4.6.3 现场审核开始前,应将审核计划提交给申请组织并经其确认。如需要临时调整审核计划,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5.5 实施审核
5.5.1 审核组应按照审核计划实施审核,并采用中文记录审核过程,可使用图片、音像等作为补充材料。
5.5.2 审核组应会同申请组织召开首、末次会议,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授权高级管理层其他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审核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审核组应按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完成首、末次会议现场审核的网络签到。
5.5.3 发生下列情况时,审核组应向本机构报告,经同意后终止审核:
(1)申请组织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3)其他导致审核活动无法完成的情况。
5.6 初次认证审核
5.6.1 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二阶段实施审核。
5.6.2 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诚信管理体系文件;
(2)申请组织的运作场所和现场的资料情况,并与申请组织的人员进行讨论,以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情况,对 EiMS 成文信息不符合现场实际、相关体系运行尚未超过3 个月或者无法证明超过 3 个月的,以及其他不具备二阶段审核条件的,不应实施二阶段审核;
(3)申请组织理解和实施诚信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的情况,特别是EiMS的诚信方案、目标指标制定和诚信因素分析识别的情况;客户组织的EiMS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
(4)申请组织是否系统而充分地识别与诚信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其遵守情况;
(5)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并与申请组织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
(6)结合申请组织诚信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了解其审核准备状态,为策划第二阶段的审核提供重点;
(7)申请组织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以及诚信管理体系实施程度能否证明其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
5.6.3 审核组应将第一阶段审核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告知申请组织。对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项的重要关键点,要及时提醒申请组织特别关注。
5.6.4 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下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
如果第一阶段审核提出影响实施第二阶段审核的问题,这些问题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得到解决。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通过在申请组织的现场进行系统、完整地审核,评价申请组织的诚信管理体系是否满足所有适用的认证依据的要求,并判断是否推荐认证注册。
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证实与管理体系认证依据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需求对管理体系进行了相应的策划、实施、监视和改进,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与 EiMS 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2)根据诚信方针、目标和所确定的诚信因素进行的诚信体系运行控制;
(3)对诚信绩效、运行控制和目标和指标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价情况;
(4)诚信小组的管理职责及履行情况;
(5)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核查、管理评审、合规性评价、体系评价、征信评价,以及EiMS 的实施情况;
(6)规范性要求、方针、目标指标方案、资源职责与权限、教育培训能力、各种程序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核查发现问题及结论之间的联系。
5.6.5 管理体系文件文件的整合
只要管理体系的适当接口能够清楚地被识别,可以允许申请组织将管理体系文件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相结合。
5.6.6 初次认证的审核结论
审核组应该对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审核发现并就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5.7 监督审核
5.7.1 本机构对持有其颁发的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以下称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持续运行诚信管理体系并符合认证要求。
5.7.2 为确保达到5.7.1条要求,本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诚信水平,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的频次。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
由于获证组织业务运作的时间(季节)特点及其内部审核安排等原因,可以合理选取和安排 监督周期及时机,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必须覆盖管理体系 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业务活动。
5.7.3 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暂停或撤销后续处理。
5.7.4 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不少于按5.4.2条计算审核时间人日数的1/3。如结合监督变更场所、变更认证依据等,合同评审人员可在原监 督审核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人日数。
5.7.5 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符合5.4.4条的要求。
5.7.6 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客户组织任何信息的变更,特别是EiMS文件的变更;
(2)诚信因素的动态识别与持续的运作控制及目标的实现情况;
(3)内部核查、合规性评价、体系评价、征信评价;
(4)投诉的处理;
(5)EiMS在实现企业目标方面的有效性;
(6)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7)针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8)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9)获证组织应保存全部投诉记录,需要时提供认证机构。
5.7.7 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本机构应要求获证组织分析原因,规定时限要求获证组织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本机构应采用适宜的方式及时验证获证组织对不符合项进行处置的效果。
5.7.9 本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5.8 再认证
5.8.1 认证证书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本机构应当实施再认证审核,并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5.8.2 本机构应按5.4.4条要求组成审核组。按照5.4.6条要求并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制定再认证审核计划交审核组实施。审核时间应不少于按初审计算人日数的 2/3。
5.8.3 对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本机构应规定时限要求获证组织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并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对纠正与纠正措施的验证。
5.8.4 本机构按照认证决定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5.8.5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前完成了再认证活动并决定换发证证书,新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 新认证证书上的颁证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
5.9 特殊审核
5.9.1 扩大认证范围
对于已授予的认证,本机构应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确定任何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是否可予扩大的决定。这类审核活动可以结合监督审核同时进行。
5.9.2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为调查投诉、质量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 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1)本机构应说明并使获证组织提前了解将在何种条件下进行此类审核;
(2)由于获证组织缺乏对审核组成员的任命表示反对的机会,本机构应在指派审核组时给予更多的关注。
5.10 不符合项及其验证
5.10.1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本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10.2 对于严重不符合,要求申请组织在最多不超过6个月期限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机构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果未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重新实施第二阶段审核。
5.11 审核报告
5.11.1 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签字。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的类型、准则和目的;
(4)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5)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时现场;对偏离审核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审核风险及影响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6)识别出的不符合项;
(7)审核组对是否通过认证的意见建议。
5.11.2 本机构应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证据。
5.11.3 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本机构应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5.12 认证决定
5.12.1 本机构应该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做出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认证决定。
5.12.2 认证决定人员应为本机构管理控制下的人员,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对审核项目的认证决定。
5.12.3 本机构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1)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第5.11条要求,审核组提供的审核报告及其他信息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2)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项,本机构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①在持续改进诚信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 实现诚信目标有重大疑问;
②制定的诚信目标不可测量、或测量方法不明确;
③对实现诚信目标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的监视和测量未有效运行,或者对这些关键点的报告或评审记录不完整或无效;
④其他严重不符合项。
(3)本机构对其他一般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组织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5.12.4 在满足5.12.3条要求的基础上,本机构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1)申请组织的诚信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2)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5.12.5 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或者存在以下情况的,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1)受审核方的诚信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GB/T 31950标准的要求;
(2)发现受审核方存在重大诚信问题或有其他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5.12.6 本机构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当在次月10日前按照规定的要求将认证结果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1 总则
6.1.1 本机构应通知并要求获证组织正确使用EiMS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满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6.1.2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使用认证标志,并接受本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1.3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EiMS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认证标志。
6.1.4 本机构发现获证组织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应当要求获证组织立即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跟踪监督纠正情况。
6.2 认证证书
6.2.1 本机构应及时向认证决定符合要求的组织出具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签发日期不应早于做出认证决定日期。
6.2.2 初次认证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3年。再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期再加3年。
6.2.3 对每张EiMS认证证书应赋予一个认证证书编号,认证证书编号应遵循一定的规律(附件C),EiMS认证项目缩写为EI。
6.2.4 认证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证书使用的语言至少应包括中文。
6.2.5 认证证书的信息应真实、准确,不产生误导,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获证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认证范围所覆盖的经营地址。若认证覆盖多场所,应表述认证所覆盖的所有场所的地址信息;
(2)认证依据的认证标准GB/T 31950-2023所采用的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3)认证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截止日期,证书应注明: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
(4)认证证书编号(或唯一的识别代码);
(5)机构名称、地址;
(6)机构印章和总经理签名;
(7)认证证书信息及证书状态的查询途径。
6.3 认证标志
6.3.1 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网上、宣传册、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本机构的要求,不得损害本机构和认证制度的信誉,失去公众信任;
(2)不得以误导方式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3)如在传播媒体上(互联网、宣传册、广告、促销材料等)引用认证资格时,不能改变认证文件的原意或产生潜在的误解;在其他文件,如投标书中引用认证资格时,应采用认证证书的全部内容。不得以误导性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4)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应修改原宣传资料;
(5)在认证被暂停时,应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继续宣传认证资格;注销(证书有效期已到终止时间)或被撤销(接到机构的撤销通知)时,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并将证书归还桦泰认证或自行销毁。
(6)认证标志不得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也不得以有可能被解释为产品符合要求的方式使用;也不得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的报告;
(7)不得暗示认证是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
(8)标志应按同比例放大/缩小并保持原色。
7 认证证书状态管理
7.1 总则
本机构应对认证资格的暂停和撤销处理应及时,不得随意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7.2 认证证书的颁发
本机构在对受审核方做出准予注册的认证决定后,对获证组织颁发认证证书,并将证书信息在认监委平台及本机构官网进行公示。
7.3 认证证书的更换
7.3.1 获证组织证书上的内容有发生变更的,须向发证机构提出变更换证申请,经本机构同意方可换证。
7.3.2 有效期内换发的认证证书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有效期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有特殊情况如组织规模扩大或缩小影响人数变更,导致需要更换证书号的,按规定修改人数对应的后缀。
7.3.3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经再认证审核,保持注册资格,书面通知给予换发认证证书;换发的认证证书应重新编注册号。
7.3.4 经本机构同意换发的证书,本机构及时将证书信息在认监委平台及本机构官网进行公示。
7.4 认证证书的暂停
7.4.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诚信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诚信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持有的与诚信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3)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4)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5)主动请求暂停的;
(6)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7.4.2 认证证书暂停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属于因许可过期的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7.4.3 本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7.5 认证证书的撤销
7.5.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 “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出现重大的质量、环境或安全生产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5)诚信管理体系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7.5.2 撤销认证证书后,本机构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本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7.6 认证证书的注销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资格时,认证机构应注销其认证资格,并保留相应证据。
7.7 认证证书的恢复
7.7.1 暂停资格的恢复的条件
如果造成暂停的问题已解决,本机构应及时恢复被暂停的认证。如果客户未能在机构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机构应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暂停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1)因获证方原因导致的暂停,获证方应就暂停原因进行有针对性地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向市场部提出恢复认证申请,市场部根据客户情况,在 ERP 中提出建立项目,进行评审,需要通过审核恢复认证证书的,由审核部安排现场审核。此审核应针对暂停原因及整改的有效 性进行审核,并对暂停期间标志、证书及认证资格宣传情况进行审核。恢复审核可视其所处认证周期的阶段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结合策划实施。
(2)因机构特殊情况导致的暂停,由市场部在ERP中提出并进行评审,需要通过审核恢复认证证书的,由审核部安排现场审核。此审核应针对暂停原因及整改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暂停期间标志、证书及认证资格宣传情况进行审核。恢复审核可视其所处认证周期的阶段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结合策划实施。
7.7.2 暂停恢复审核的策划
获证组织需在暂停规定的期限内认真整改,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后向市场部提出恢复认证请求;由审核部安排恢复认证审核,此审核应针对暂停原因及整改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暂停期间标志、证书及认证资格宣传情况进行审核。可行时,可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或其它审核结合策划实施,但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应充分证明不同的审核目的都得以实现。
7.7.3 未能按期恢复的处理
如暂停期内,获证组织未提出恢复申请,暂停期满,仍未能恢复认证证书,则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
7.7.4 根据获证组织恢复审核的结果,组长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建议,经认证决定、批准后生效。如认证决定为:恢复认证资格,由市场部向获证组织发出认证资格保持通知,并注明恢复日期。如评定结论为:撤销认证,则由市场部向获证方发出撤销认证资格通知书。
8 受理组织的申诉/投诉
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本机构应接受申诉并且及时进行处理,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申诉/投诉人。 书面通知应当告知申诉/投诉人,若认为本机构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认可机构投诉。
9 信息公开与报告
9.1 本机构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信息上报的要求,按时上报认证相关信息,至少包括:
(1)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2)社会责任报告;
(3)认证计划及认证结果;
(4)认证证书的状态;
(5)其他应报告的信息。
9.2 本机构应至少在审核实施前3日,将审核计划上报国家认监委相关网站。
9.3 本机构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在次月10日前,将认证结果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本机构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9.4 本机构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开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信息,暂停证书的,还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本机构应在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
10 认证记录管理
10.1 本机构应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归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2年以上,或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
10.2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认证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申请评审记录;
(3)认证合同;
(4)审核方案;
(5)审核计划;
(6)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7)现场审核记录;
(8)不符合项报告及验证记录;
(9)审核报告;
(10)认证决定记录。
10.3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认证记录、资料等,应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纸质版原件,可以纸质文件或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签字或盖章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合同;
(3)审核计划;
(4)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5)不符合项报告及验证记录;
(6)认证决定的结论。
10.4 认证记录应使用中文,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认证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方式。
11 其他
11.1 本规则内容提及GB/T 31950-2023标准时均指认证活动发生时该标准的有效版本。认证活动及认证证书中描述该标准号时,应采用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11.2 本机构可将开展诚信管理体系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培训,促使组织的全体员工正确理解和执行诚信管理体系标准。
附录 A
EiMS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附录 B
EiMS 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组织有效人数 | 初次认证 审核人天(基准) | 监督 审核人天(基准) | 再认证 审核人天(基准) |
1-80 人 | 2 | 1 | 1.5 |
81-200 人 | 3 | 1 | 2.5 |
201-500 人 | 4 | 1.5 | 3 |
501-1000 人 | 5 | 2 | 3.5 |
1001 人以上 | 6 | 2 | 4.5 |
附录 C
EiMS 认证证书编号规则
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格式如下:

如需获取完整版认证规则可通过致电或邮箱留言获取。
联系电话:0516-83830805
邮箱:huatairz@yeah.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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