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泰认证—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桦泰认证—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桦泰认证(江苏)有限责任公司

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实施规则



1  适用范围

1.1 为规范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以下简称 HSE)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桦泰认证(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机构)实施 HSE 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本机构从事 HSE 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HSE 认证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及本规则。

1.4 本机构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  认证依据

SY/T 6276-2025《石油天然气工业 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3  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3.1 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 EMS 和 OHSMS认证领域资质。

3.2 开展 HSE 认证活动,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重点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3 本机构内部管理和认证活动符合GB/T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 1 部分:要求》,确保持续满足开展 HSE 认证的基本要求。

3.4 本机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从事 HSE 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本机构应能证明其已对 HSE 认证活动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对引发的责任做出了充分安排(如保险或储备金)。

3.5 本机构建立认证人员管理制度, 明确认证人员的能力准则、选择条件、聘用和评价程序, 以及能力提升机制。确保从事 HSE 认证的人员持续具备相应职业素养和能力。

3.6 在拟开展的 HSE 认证业务范围(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见附录 A),具备 2 名(含)以上 HSE专业领域审核员。结合认证业务范围识别相关专业的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相应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领域审核员,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在中风险认证业务范围具有至少 1年(含)以上该专业的工作经历;在高风险认证业务范围,大专学历具有 3 年(含) 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 2 年(含) 以上该专业的工作经历;

注 1:相关专业是指与认证业务范围类别专业知识相关的教育经历,或 HSE 专门学科。相关专门学科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生态学、生物科学、化学、应用化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大气科学、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森林保护、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土地资源管理、安全技术及工程、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消防工程、工业卫生、核安全技术、化工安全技术等。

注 2:HSE 工作经历包括生产过程环境管理、污染预防及治理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和环境规划、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减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教学、科研、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安全评价、安全工程技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教学科研等。

(2) 具有非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 在中风险认证业务范围具有 3 年(含) 以上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对于高风险认证业务范围, 大专学历具有5 年(含)以上, 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 4 年(含)以上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

(3) 中风险认证业务范围具有该专业中级(含) 以上技术职称,高风险认证业务范围具有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7 本机构对其认证活动的公正性负责,不允许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损害公正性。不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称认证委托人)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8 本机构对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通过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协议,确保认证活动中所获得的信息在未经认证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向第三方透露,认证行政监管有要求的除外。

3.9 本机构对 HSE 认证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加强认证人员的管理及素质、能力提升,合理安排审核员的工作量。每个审核员参加包括 HSE 在内的管理体系现场审核时间的总和不应超过 180 天/周期年。

3.10 本机构拥有的 HSE 有效认证证书的数量应与 HSE 审核员数量相匹配,人均每个审核员匹配的包括 HSE 在内的管理体系有效认证证书总数不应超过 50 张/周期年。

3.11 本机构不委派未取得 HSE 资格的审核员开展 HSE 认证审核活动。

3.12 本机构不以“认证证书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可查”或近似表述进行广告宣传。

3.13 文件公开

本文件发布在本机构官方网站供认证组织免费下载或以电话(邮箱)方式索取。认证要求发生更改时,如国家认监委(CNCA)修订了认证规则、认证标准发生变更、本机构修改了认证程序等,本机构及时修订本文件,在官方网站发布最新有效版本。

具体链接及联系方式如下:

(1)认证规则公示链接:http://www.vtarz.com/index.php/ld-45-36-137

(2)联系电话:0516-83830805

(3)邮箱:huatairz@yeah.net

4  对认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4.1 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有从事认证工作的基本职业操守, 对认证活动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4.2 审核员具备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注册的 EMS 和 OHSMS 审核员注册资格,并取得本机构内部批准的 HSE 审核员注册资格。

4.3 管理体系正式审核员应通过机构组织的诚信管理体系相关的课程培训或通过CCAA培训课程的培训并考试合格、且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经过考试且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成为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审核员。

4.4 审核员不得接受超出其注册资格的认证审核任务。

4.5 不得发生影响认证公正性的行为,应主动告知本机构其所了解的任何可能使本人或本机构陷入利益冲突的情况。因认证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非公正性认证结果的,认证人员应当负有连带责任(如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5 按要求接受人员注册/保持注册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及本机构要求的能力(包括知识和技能)提升活动,以持续具备从事 HSE 认证工作相适宜的能力。

4.6 认证过程管理人员能力要求:企业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申请评审人员、审核方案管理人员、认证决定管理人员、认证决定人员、认证规则制定人员、人员能力评价人员,应了解 SY/T 6276 标准及 HSE 相关知识,并获得相应岗位授权。

5  认证程序

5.1  认证申请

5.1.1 本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的认证业务范围,获得认可的情况,以及分包境外认证机构业务的情况;

(2)开展 HSE 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以及相关的认证方案、认证流程;

(3)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注销、撤销认证证书以及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规定;

(4)拟向认证委托人获取的信息以及保密规定;

(5)认证收费标准;

(6)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关的使用规定;

(7)对认证过程和结果的申诉、投诉规定;

(8)认证标准换版的规定(适用时);

(9)“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的情形;

(10)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5.1.2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 HSE,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 HSE 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 HSE 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 QMS 或 EMS 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安全和环境相关的重大事件;

(9)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5.1.3 本机构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资料:

(1)认证申请书,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当 HSE 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与申请认证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以及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许可文件等;

(4)组织机构及职责;

(5)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所识别的重要环境因素信息主要危险源和 OH&S 风险,所使用的主要危险材料以及任何适用的环境、OH&S 法规中有关的法律义务;

(6)HSE 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

(7)一年内所发生的安全、环境事故事件、与安全、环境事故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

(8)近 1 年诚信守法、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的声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5.2  申请评审

5.2.1 本机构已建立并实施相应程序,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实施申请评审,鉴别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伪,确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并保存相应评审记录。

5.2.2 满足以下条件的,本机构将受理认证申请:

(1)认证委托人已具备受理条件(见 5.1.2);

(2)本机构具备实施认证的能力;

(3)双方就认证事宜达成一致。

5.2.3 不予受理的情形

(1)认证委托人不满足 5.1.2 任一项的要求时;

(2)认证委托人近一年来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责任事故的;

(4)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5.2.4  HSE不可实施认证转换。对于新的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

5.2.5 与认证组织沟通,确定审核的可行性,初步确定审核方案。

5.2.6 本机构将申请评审的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

5.3.1 通过申请评审的,本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及认证委托人、本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本机构直接支付。

5.3.2 本机构及时向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对获证组织 HSE 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认证证书信息;因本机构批准资质注销或被撤销导致获证组织 HSE 认证证书无法有效保持的, 将及时告知获证组织并做出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获证组织在合同上约定或法律认定的经济损失。

5.3.3 认证委托人应遵守本机构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本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本机构通报 HSE 及 5.1.2 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本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5.3.4 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 HSE 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HSE ,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本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本机构通报 HSE 及 5. 1.2 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本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5.4  审核方案和审核策划

5.4.1 审核方案

5.4.1.1 本机构应对每一认证委托人建立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 以清晰地识别所需的审核活动。

5.4.1.2 初次认证的审核方案包括两阶段初次认证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的再认证审核。再认证的审核方案包括再认证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的再认证审核。

注:一个认证周期通常为3年,从初次认证(或再认证)决定算起,至认证的有效期截止。

5.4.1.3 初次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是对认证委托人完整体系的审核,覆盖SY/T 6276 所有要求,以及认证范围内重要危害因素及所涉及的典型过程/活动、产品和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累计应覆盖SY/T 6276 所有要求。

5.4.1.4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1)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证书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第二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 24 个月内进行;

(2)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12 个月,即本次监督审核的开始日期距上一次监督审核的结束日期不超过 12 个月;

(3)除再认证的年份外,监督审核每个日历年需要进行 1 次。

5.4.1.5 本机构考虑认证委托人不同班次完成的过程,以及其所证实的对每个班次的 HSE控制水平来策划对不同班次实施的审核程度,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1)每次审核至少对其中一个班次的生产或服务活动现场进行审核;

(2)未审核其他班次生产或服务活动现场的,记录未审核的理由。

5.4.1.6 文件审核(必要时)

(1)原则上初次认证、扩大认证范围、标准换版等情况,需进行文审;

(2)文件审核目的,一是评价认证组织的体系文件是否符合认证依据的要求;二是评价认证组织是否满足认证条件,如认证组织的 HSE 是否已运行三个月;

(3)文件审核通常由审核组长实施,出具《文审报告》并反馈给认证组织,由其确认并整改。文件整改的符合性可在现场审核时确认。需要时,认证组织修改后的文件应再次报送本机构复审。

5.4.2 审核时间

5.4.2.1 审核时间包括在认证委托人现场的审核时间以及在现场审核以外实施策划、文件审核和编写审核报告等活动的时间。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 人日为 8 小时,不允许通过增加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以减少审核人日数。

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 8 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5.4.2.2 本机构以附录 B 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 考虑认证委托人有效人数、 HSE 管理复杂程度类型等因素,建立文件化的不同审核类型审核时间(包括现场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不同业务范围 HSE 管理复杂程度类型示例见附录 A。

5.4.2.3 每次审核的审核时间确定过程应形成记录,尤其是减少审核时间的理由,减少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附录 B 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 30%,现场审核时间不得少于所确定的审核时间的 80%。如果审核人日计算后结果包括小数,应将其调整为最接近的半人日数。

5.4.2.4  HSE 不能与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

5.4.3 多场所抽样方案

5.4.3.1 本机构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多场所组织认证抽样的规则,策划并保留多场所组织的抽样及审核时间确定的记录。

5.4.3.2 多场所抽样应基于与认证委托人活动或过程的相似性。

5.4.3.3 对涵盖相同活动、过程及 HSE 管理复杂程度类型的多个相似场所可进行抽样审核,抽样数量应不少于按以下方法计算的结果:

(1)初次认证审核 公式1.png

(2)监督审核 公式2.png

(3)再认证审核 公式3.png

注:其中Y 为抽样的数量,结果向上取整;X 为相似场所的总体数量。

5.4.3.4 对多个非相似场所,则不应抽样,初审和再认证审核应当逐一到各场所进行审核。监督审核应抽取不少于 30%的场所进行审核,且每次审核均应包括中心职能部门。第二次监督审核选取的场所通常不同于第一次监督审核所选取的场所。

5.4.3.5 分场所审核人日的计算方法参见5.4.2,且现场审核不得少于依据附录B所确定的现场审核时间的50%。

5.4.4 组建审核组

5.4.4.1 本机构根据实现审核目的所需的能力和公正性要求组建审核组, 至少 1 名实施第一阶段审核的审核员应参加第二阶段审核,必要时可以选择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审核任务和责任,每个审核组应包括:

(1)审核组长:审核组长具有管理和领导审核组达成审核目标的知识和技能,其能力应至少满足 GB/T 19011 《管理体系审核指南》中对审核组长的通用要求;

(2)至少 1 名与认证委托人所属认证业务范围相匹配的专业人员(专业领域审核员或技术专家);

(3)至少 1 名专职审核员,并确保专职审核员全程参与审核过程。

5.4.4.2 技术专家主要负责为审核组提供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

5.4.4.3 审核组可以有实习审核员,但不能独立组成审核组,实习审核员应在正式审核员的指导下参加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负责指导的正式审核员承担责任。审核组中实习审核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正式审核员的数量。实习审核员不能独立组成审核组。

5.4.4.4 审核组成员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

5.4.5 审核计划

5.4.5.1  本机构依据审核方案制定每次现场审核的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时间安排和场所、审核组成员及审核任务安排。其中,审核员注明 HSE 审核员注册号,专业领域审核员和技术专家标明专业代码,兼职审核员和技术专家注明工作单位。

5.4.5.2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5.4.5.3 现场审核开始前,审核组长将审核计划提交给认证委托人并经其确认。如需要临时调整审核计划, 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5.5  实施审核

5.5.1 认证审核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包括初次认证审核以及认证周期内的每年度的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和特殊审核。

5.5.2 审核组按照审核计划实施审核,并采用中文记录审核过程,可补充使用图片/音像作为记录。

5.5.3 审核组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HSE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并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5.5.4 审核组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 HSE 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 HSE 管理体系方针、 HSE 管理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 HSE 实施的,认证审核将不予通过。

5.5.5 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应向本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5.6  初次认证审核

5.6.1 总则

初次认证审核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 5 日,最长不应超过 6 个月。如果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5.6.2 第一阶段审核

5.6.2.1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通过了解认证委托人的 HSE 和其对第二阶段的准备情况,确定其是否具备接受第二阶段审核的条件并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第一阶段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了解认证委托人的情况,包括其活动、产品和服务、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服务流程、现场运作、重要环境因素、重要危险源和 OH&S 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生产/服务中使用和贮存的危险材料、适用的环境、 OH&S 法律法规和标准;

(2)评审认证委托人 HSE 体系文件,确认其与认证委托人业务活动及产品和服务相吻合;

(3)确认认证委托人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4)确认认证委托人 HSE 认证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和场所;

(5)审核认证委托人理解和实施 SY/T 6276 标准的情况,特别是对重要危害因素、重大危险源、HSE 关键绩效、过程、HSE 管理目标和运作的识别情况;

(6)确认认证委托人是否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已实施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7)认证委托人的活动、生产和服务符合 HSE 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

5.6.2.2  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除下列情况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

(1) 认证委托人已获 BCC 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BCC 已对认证委托人 HSE 有充分了解;

(2) 再认证审核未能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现场审核,并按照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时,此种情况下第一阶段审核可不在申请组织现场实施。

本机构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第一阶段审核的理由。

5.6.2.3 本机构应将认证委托人是否具备第二阶段审核条件的结论书面告知认证委托人,包括所识别的需引起关注的、在第二阶段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如发现认证组织存在违反审核准则的情况,审核组将以《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项报告》指出,由认证组织进行整改,经审核组验证合格后方可进入第二阶段审核。

5.6.2.4 本机构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相关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将终止认证活动。

5.6.3 第二阶段审核

5.6.3.1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认证委托人 HSE 的实施情况,包括对认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和体系的有效性。

5.6.3.2 第二阶段审核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认证委托人 HSE 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2)依据 HSE 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

(3)认证委托人实施 HSE 的能力以及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方面的绩效;

(4)认证委托人 HSE 管理过程的运作控制,及对重要危害因素的风险的控制;

(5)认证委托人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6)针对认证委托人 HSE 方针的管理职责。

5.7  监督审核

5.7.1 本机构对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依据审核方案对获证组织开展监督审核,并要求获证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参与审核访谈, 以确认获证组织 HSE 与认证标准的持续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5.7.2 每次监督审核须尽可能覆盖认证范围内的重要危害因素及所涉及的典型过程/活动、产品和服务,并确保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覆盖认证范围内重要危害因素及所涉及的所有典型过程/活动和服务。

5.7.3 监督审核重点关注获证组织的变更以及 HSE 绩效的持续改进,监督审核的内容至少包括:

(1)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2)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3)HSE 在实现获证组织目标和 HSE 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4)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5)持续的运作控制;

(6)任何变更;

(7)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和(或) 任何其他对认证信息的引用;

(8)HSE 相关投诉的处理;

(9)上次审核后发生的环境、安全重大事件/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7.4 实施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与初次认证审核(第 1 阶段+第 2 阶段)的时间成比例,即每年实施监督审核的总时间约为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三分之一,至少为 1 个审核人日。

5.8  再认证审核

5.8.1 认证证书期满前,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的,本机构应依据审核方案实施再认证审核,以判断获证组织的HSE作为一个整体与SY/T 6276持续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5.8.2 再认证审核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审核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结合其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确认获证组织 HSE 管理体系有效性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

(2)HSE 管理体系绩效持续改进的证实;

(3)HSE 管理体系在实现获证组织目标和 HSE 管理体系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5.8.3 再认证审核策划时考虑获证组织最近一个认证周期内的 HSE 管理体系绩效,包括调阅以往的监督审核报告。

5.8.4 再认证审核的审核时间按 5.4.2 的要求,根据获证组织当前有效人数和 HSE 管理复杂程度类型来确定,不少于依据附录 B 所确定的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 2/3。

5.9  特殊审核

5.9.1 扩大认证范围

对于已授予的认证,本机构应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确定任何必要的审核活动,以作出是否可予扩大的决定。扩大认证范围的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和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或再认证一起进行。

5.9.2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为调查投诉、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此时:

(1)应向获证组织并使其提前了解将在何种条件下进行此类审核;

(2)由于获证组织缺乏对审核组成员的任命表示反对的机会,本机构在指派审核组时给予更多的关注。

5.9.3 缩小认证范围

对于已授予的认证,若获证组织需要剔除认证范围中的部分产品、过程或场所,可以向本机构申请缩小认证范围。现场审核期间,若审核组发现认证组织的部分产品、过程或场所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时,将建议获证组织缩小认证范围并报告本机构。

本机构对认证组织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或审核组的建议进行评审,并确定任何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这类审核活动可以结合监督审核或单独进行。

5.10  不符合项及其验证

5.10.1 在审核中发现认证委托人存在任何不满足适用的 HSE 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属于 HSE 运行存在缺陷,应开具不符合报告。审核组将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出具一般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

5.10.2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本机构要求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10.3 本机构对认证委托人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认证委托人可以针对一般不符合制定纠正措施计划,由本机构在下次审核时验证。

5.10.4 关闭一般不符合的期限通常与严重不符合的验证时限一致。

5.10.5 严重不符合的验证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1)初次认证: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

(2)监督审核:在审核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完成;

(3)再认证: 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5.10.6 对于认证委托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不符合所采取措施的情况,本机构不做出授予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

5.11  审核报告

5.11.1 每次审核本机构均向认证委托人提供书面的审核报告。审核组长对审核报告的内容负责。

5.11.2 审核报告的内容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反映认证委托人 HSE 的真实状况,描述对照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客观证据信息,及对认证结论的推荐意见。

5.11.3 审核报告至少包括或引用以下内容:

(1)认证机构名称;

(2)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及其代表;

(3)审核类型(如初次认证、监督、再认证或其他类型);

(4)审核准则;

(5)审核目的及其是否达到的确认;

(6)审核范围,特别是标识出所审核的组织、职能单元或过程, 以及审核时间;

(7)任何偏离审核计划的情况及其理由;

(8)任何影响审核方案的重要事项;

(9)审核组成员姓名、身份及任何与审核组同行的人员;

(10)审核活动(现场或非现场, 永久或临时场所)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11)应描述与审核类型要求一致的审核发现、审核证据(或审核证据的引用)以及审核结论,重点反映认证委托人重要危害因素风险的识别与控制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过程、所取得的 HSE 管理绩效,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其预期 HSE 管理目标之间存在的差距和改进机会;

(12)与 HSE 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和认证委托人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及职业病情况,及相关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适用时);

(13)上次审核后发生的影响认证委托人 HSE 管理体系的重要变更(适用时);

(14)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控制情况(适用时);(15)对以前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情况(适用时);

(16)已识别出的任何未解决的问题;

(17)说明审核基于对可获得信息的抽样过程的免责声明;

(18)审核组的推荐意见以及对申请的认证范围适宜性的结论。

5.11.4  本机构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审核证据。

5.11.5 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将终止审核的原因以及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本机构应将此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

5.12  认证决定

5.12.1 本机构应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的纠正措施及验证情况和其他信息进行复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认证决定人员为本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并不得为审核组成员。认证决定过程不外包,认证决定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作人员做出。

5.12.2 本机构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认证委托人满足下列条件的,作出授予、更新、扩大认证范围的决定:

(1)5.1.2 中的条件;

(2)对于严重不符合,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对于一般不符合,已评审、接受了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或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

(3)认证委托人的 HSE 符合认证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4)认证委托人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5.12.3 初次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应在现场审核后 6 个月内完成。否则在推荐认证注册前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

5.12.4 再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宜在上一认证周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最迟应在证书到期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予以再认证,也不能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5.12.5 认证委托人不能满足 5.12.2 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5.12.6 对于监督审核,机构进行独立的认证决定,确认获证组织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时,做出保持认证的决定,向获证组织发出保持认证的通知。确认获证组织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时,按照本方案7的要求做出相应处置。

5.12.7 对于再认证,本机构按照5.8要求做出认证决定。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1  总则

6.1.1 本机构已制定文件化的管理制度,要求获证组织正确使用 HSE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满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6.1.2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 HSE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本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1.3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 HSE 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 HSE 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 HSE 认证及 VTA 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 HSE 认证标志。

6.1.4 本机构发现获证组织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将要求获证组织立即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跟踪监督纠正情况。

6.2  认证证书

6.2.1 本机构应及时向认证决定符合要求的组织出具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 年。

6.2.2 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起算日期为认证证书签发日期,认证证书的签发日期不早于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

6.2.3 对于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的, 获证组织的 HSE 认证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 直至获得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加 3 年。

6.2.4 对每张 HSE 认证证书的编号符合规定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录 C。

6.2.5 认证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认证证书使用中文。

6.2.6 认证证书的信息做到真实、准确, 不产生误导,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获证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认证范围所覆盖的经营地址。若认证的 HSE 覆盖多场所,应表述认证所覆盖的所有场所的地址信息;

注:认证证书中可不包括临时场所,在认证证书上展示临时场所的,应注明这些场所为临时场所。

(2)获证组织 HSE 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产品、活动、服务的范围;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且没有误导或歧义(适用时);

(3)认证依据的认证标准所采用的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4)认证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截止日期,认证证书应注明:“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

(5)认证证书编号;

(6)本机构名称、地址;

(7)认证标志、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8)认证证书信息及认证证书状态的查询途径。

6.2.7 认证证书上写明在本公司网站http:// www.vtarz.com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以便于社会监督。

6.3  认证标志

本机构自行规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得与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其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并公布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妨碍社会管理,不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6.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6.4.1 认证证书和认证/认可标志可用于以下范围:

(1)本机构的文件、宣传材料上;

(2)本机构被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出具的体系认证证书上;

(3)在本机构未被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出具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只能使用认证标志,不可使用认可标志及国际互认标识;

(4)获证组织的宣传品上,不能单独使用认可、认证标志。只有在确保标志的使用不致误导获证组织的产品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经本机构批准,有条件使用。

6.4.2 认证证书和认证/认可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网上、宣传册、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本机构的要求,不得损害本机构和认证制度的信誉,失去公众信任;

(2)不得以误导方式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3)如在传播媒体上(互联网、宣传册、广告、促销材料等)引用认证资格时,不能改变认证文件的原意或产生潜在的误解;在其他文件,如投标书中引用认证资格时,应采用认证证书的全部内容。不得以误导性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4)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应修改原宣传资料;

(5)在认证被暂停时,应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继续宣传认证资格;注销(证书有效期已到终止时间)或被撤销(接到桦泰认证的撤销通知)时,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并将证书归还桦泰认证或自行销毁。

(6)认证标志不得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也不得以有可能被解释为产品符合要求的方式使用;也不得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的报告;

(7)不得暗示认证是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

(8)标志应按同比例放大/缩小并保持原色。

(9)认可标志须与认可注册号、认证标志一同使用,其排序是:认证标志、认可标志、国际互认标识(适用时)。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7.1  总则

本机构已建立并实施了认证证书暂停、撤销和注销的文件化的管理制度,不会随意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

7.2  认证证书的暂停

7.2.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在调查核实后 5 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HSE 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 HSE 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 HSE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 HSE 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 HSE 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或不接受非定期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 HSE 管理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监督审核时发现的严重不符合的纠正措施未能在 3 个月内完成验证的;

(14)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7.2.2 本机构根据暂停的原因和性质确定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7.2.3 暂停期间,HSE 认证证书暂时无效。如获证组织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 经验证合格后,将恢复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7.4.4 如果获证组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原因,本机构应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

7.4.5  如果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的不满足认证要求,本机构应缩小其认证范围,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认证范围的缩小应与认证标准的要求一致。

7.3  认证证书的撤销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 5 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 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获证组织出现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的;

(5)HSE 管理体系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7.4  认证证书的注销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本机构确认获证组织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7.5  认证证书的恢复

7.5.1 暂停资格的恢复的条件

如果造成暂停的问题已解决,本机构应及时恢复被暂停的认证。如果客户未能在机构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机构应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暂停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1)因获证组织原因导致的暂停,获证组织应就暂停原因进行有针对性地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向市场部提出恢复认证申请,市场部根据客户情况,在 ERP 中提出建立项目,进行评审,需要通过审核恢复认证证书的,由审核部安排现场审核。此审核应针对暂停原因及整改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暂停期间标志、证书及认证资格宣传情况进行审核。 恢复审核可视其所处认证周期的阶段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结合策划实施。

(2)因机构特殊情况导致的暂停,由市场部在 ERP 中提出并进行评审,需要通过审核恢复认证证书的,由审核部安排现场审核。此审核应针对暂停原因及整改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暂停期间标志、证书及认证资格宣传情况进行审核。恢复审核可视其所处认证周期的阶段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结合策划实施。

7.5.2 暂停恢复审核的策划

获证组织需在暂停规定的期限内认真整改,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后向市场部提出恢复认证请求;由审核部安排恢复认证审核,此审核应针对暂停原因及整改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暂停期间标志、证书及认证资格宣传情况进行审核。可行时,可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或其它审核结合策划实施,但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应充分证明不同的审核目的都得以实现。

7.5.3 未能按期恢复的处理

如暂停期内,获证组织未提出恢复申请,暂停期满,仍未能恢复认证证书,则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

8  申诉(投诉)处理

认证委托人或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本机构应接受申诉并且及时进行处理,在 60 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申诉/投诉人。书面通知应当告知申诉/投诉人,若认为本机构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认可机构投诉。

9  信息公开与报告

9.1 本机构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信息上报的要求,按时上报认证相关信息,至少包括:

(1)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2)社会责任报告;

(3)认证计划及认证结果;

(4)认证证书的状态;

(5)其他应报告的信息。

9.2 本机构应至少在审核实施前3日,将审核计划上报国家认监委相关网站。

9.3 本机构在认证结果产生后1日内,将认证证书及与认证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本机构通过公司网站http://www.vtarz.com,也可通过认证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9.4 本机构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开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信息,暂停证书的,还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本机构应在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

9.5 获证组织将其与 HSE 相关的信息变更及时通报本机构,以便本机构能够对这类信息进行管理,确保认证的有效性。

9.6 获证组织应通报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地位的变更;

(2)行政许可文件的变更;

(3)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 HSE 负责人等关键人员的变更;

(4)组织结构、联系方式和体系覆盖人数的变更;

(5)HSE 文件的变更;

(6)产品、过程和场所的变更;

(7)其他应通报的信息。

10  认证记录管理

10.1 本机构已建立认证记录保持制度,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归档留存期限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2年以上,或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

10.2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认证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申请评审记录;

(3)认证合同;

(4)审核方案,包括多场所抽样方法(适用时);

(5)确定审核时间的理由(计算过程);

(6)审核计划;

(7)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8)现场审核记录;

(9)不符合项报告及验证记录;

(10)审核报告;

(11)认证决定记录。

10.3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认证记录、资料等,应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纸质版原件,可以纸质文件或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签字或盖章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合同;

(3)审核计划;

(4)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5)不符合项报告及验证记录;

(6)认证决定的结论。

10.4 认证记录应使用中文,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认证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方式。

10.5 为了证实认证活动的实施, 除了 VTA 要保持上述认证记录外,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合同;

(2)审核计划;

(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5)审核报告;

(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11  其他

11.1  认证标准换版

对于已授予的认证,在证书保持期间,如果认证标准发生变化,本机构将按照转换方案对认证组织进行审核,以做出是否保持或更新的决定。这类审核可以结合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进行。

11.2  内部审核

本机构已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内部审核程序,确保至少每年对 HSE 认证开展情况实施内部审核。内部审核应包括对本规则执行情况的自查,并保持相应记录和报告。

12  附则

12.1  术语及释义

12.1.1 石油化工组织:指炼油、石油化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炼化工程服务、储运销售等全产业链组织。

12.1.2 认证人员:指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及本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

12.1.3 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并接受认证审核的组织。

12.1.4  HSE 认证业务范围:以与HSE 预期结果有关的过程的共性为特征的领域。

注:HSE 认证业务范围类别与 HSE 管理体系范围内产生危害因素涉及的过程、产品和服务有关,认证业务范围也被称作“技术领域”“业务类别”“行业”等。

12.1.5 审核时间:策划并完成一次完整有效的管理体系审核所需要的时间。

12.1.6 现场审核时间:审核时间的一部分,包括从首次会议到末次会议之间实施审核活动的所有时间。

12.1.7 严重不符合: 影响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的不符合。

注:严重不符合可能是下列情况:

——对过程控制是否有效或者产品或服务能否满足规定要求存在严重的怀疑。

——多项一般不符合都与同一要求或问题有关,可能表明存在系统性失效,从而构成一项严重不符合。

12.1.8 一般不符合: 不影响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的不符合。

12.2 本规则由桦泰认证(江苏)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录 A:HSE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与风险类型示例

表 A.1 HSE 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编号

认证业务围名称

编号

认证业务范围名称

01

农业、林业和渔业

21

航空航天

02

矿业和采石业

22

其他运输设备

03

食品、饮料和烟草

23

其他未另分类制造业

04

纺织品及纺织制品

24

回收业

05

皮革及皮革制品

25

供电业

06

木材及木制品

26

供气业

07

纸浆、纸及纸制品

27

供水业

08

出版业

28

建设业

09

印刷业

29

批发和零售业;汽车、摩

托、个人及家庭用品修理业

10

焦炭及精炼石油制品的制造

30

宾馆及餐馆

11

核燃料

31

运输、仓储和通信业

12

化学品、化学制品及纤维

32

金融中介、房地产和租赁

13

药品

33

信息技术

14

橡胶和塑料制品

34

工程服务

15

非金属矿物制品

35

其他服务

16

水泥、石灰、石膏及其他

36

公共行政管理

17

基础金属及金属制品

37

教育

18

机械及设备

38

健康和社会工作

19

电和光学设备

39

其他社会服务

20

造船业



 

 

 

 

表 A.2 HSE 风险类型示例

HSE 风险类型

活动内容

高风险

捕鱼(近海、沿海捕捞和潜水捕捞)

采矿与采石

焦炭和精炼石油产品的制造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皮革及皮革制品的鞣制

纺织品和服装的染色

纸张生产的纸浆生产部分,包括纸张的再生过程炼油化学品(包括杀虫剂,电池和蓄电池的制造),和药品玻璃纤维制造

天然气生产, 储存和分配

发电和配电

核

储存大量有害物质

包含陶瓷,混凝土,水泥,石灰,石膏等非金属加工过程和产品

金属的初级生产

冷热成型和金属制造

金属结构的制造和组装

造船厂(取决于活动可能会是中风险)

航天工业

汽车工业

制造武器和爆炸物

回收危险废物

有害和无害的废物处理,例如焚化等

污水处理

工业和民用建筑和拆除(包括水电和空调安装活动的完整建筑)

屠宰场

运输和分配危险物品(通过陆地, 空中和水上)国防活动/危机管理

医疗/医院/兽医/社会工作

与环境有关的行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应职能机构)

提供环境敏感产品或服务的组织、金融机构

中风险

水产养殖(在各种水环境中繁殖,饲养和收获植物和动物)

捕鱼(近海捕鱼时高风险)

农业/林业(取决于活动可能是高风险)

食品,饮料和烟草加工

纺织品和服装,除了染色

皮革和皮革制品, 除了鞣制

制造木材和木制品,包括制造木板, 处理/浸渍木材造纸和纸制品, 不包括制浆

包含玻璃,陶瓷,粘土的非金属加工过程和产品通用机械工程装配

金属制品的制造

除金属初级生产和一般机械工程外的金属加工产品的表面和其他化学处理(取决于处理方法和部件尺寸,可能是高风险)

为电子行业生产印刷电路裸板橡胶和塑料注塑,成型和组装电气和电子设备组装

运输设备的制造及其修理

公路,铁路和航空(取决于设备的大小,可能是高风险) (无害垃圾的)回收, 堆肥,填埋

取水,净化和分配,包括河流管理(注意商业污水处理被评为高风险)

化石燃料的批发和零售(取决于燃料的数量,可能是高风险)

旅客运输(空运、陆运、海运)

一般货物运输和分配(陆运、空运、水运)

通常是一般商业服务的一部分的工业清洁、卫生清洁、干洗

自然科学 和技术科学的研究和开发(取决于业务类别,可能是高风险)。

技术测试和实验室

酒店,休闲服务和个人服务不包括餐馆

教育服务(取决于教学活动的对象,可能是高风险或低风险)

低风险

公司活动和管理, 总部和控股公司的管理

批发和零售(取决于产品,可能是中风险或高风险,如,燃料)

除工业清洁、卫生清洁、干洗和教育服务以外的一般商业服务

运输和分配—管理服务,没有实际的船队、车队管理工程服务(根据服务类型,可能是中风险)

电信和邮政服务

餐馆和露营

商业地产代理,物业管理

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研究与开发

注:HSE 风险类型并非固定不变, VTA 可根据表 A.2 和认证委托人生产和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其 HSE 风险类型。认证委托人实际 HSE 风险类型与表 A.2 不同的,应记录其理理由。

 

 


 

附录 B:HSE 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表 B.1 初次审核(第 1 阶段+第 2 阶段) 的审核时间表

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第1阶段+第2阶段(天)

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第1阶段+第2阶段(天)

高

中

低

高

中

低

1-15

4.5

3.5

3

876- 1175

19

15

11

16-25

5.5

4.5

3.5

1176- 1550

20

16

12

26-45

7

5.5

4

1551-2025

21

17

12

46-65

8

6

4.5

2026-2675

23

18

13

66-85

9

7

5

2676-3450

25

19

14

86- 125

11

8

5.5

3451-4350

27

20

15

126- 175

12

9

6

4351-5450

28

21

16

176-275

13

10

7

5451-6800

30

23

17

276-425

15

11

8

6801-8500

32

25

19

426-625

16

12

9

8501- 10700

34

27

20

626-875

17

13

10

>10700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1.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人员(含每个班次的人员)。认证范围内覆盖的非固定人员(包括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和分包商人员) 和兼职人员也应包括在有效人数内。

2.对非固定人员(包括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和分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的有效人数确定,可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予以适当减少或换算成等效的全职人员数。

3.认证委托人正常工作期间(包括轮班) 安排的审核时间可以计入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但往返多个审核场所之间所花费的路途时间不计入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

附录 C:认证证书编号规则

HSE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如下:

证书编号.png




如需获取完整版认证规则可通过致电或邮箱留言获取。 

联系电话:0516-83830805

邮箱:huatairz@yeah.net